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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1日专电(李佳鹏)针对一些银行仍在坚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一些专家在20日举办的“提前还贷与信贷市场规范发展”研讨会上,对此进行了强烈抨击。大部分专家表示,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
从1986年开始就担任银行法律顾问的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是没有任何争论空间的。无论银行是否约定了提前还贷可以收取违约金的条款,银行都不应该收取违约金。
孟勤国指出,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提前还贷是在行使合同权利;关于 如何理解208条里双方有约定者除外的问题,他表示,借款合同有生产借贷和消费借贷,该项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消费借贷合同,即在消费借贷领域里是不能使用双方约定者除外条款,如果使用了,就是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当他需要贷款买房的时候,他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同时,借贷合同是具体条款,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首先适用于具体条款,而不是一般条款,因此银行也无权拒绝提前还贷。 孟勤国还介绍说,在美国按揭贷款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市民都是可以提前还款的,而且银行既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也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和孟勤国教授持相同看法的还有中央财经大学消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山,何山指出,如果按揭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贷收违约金条款,这是不正确的。如果没有约定,而采取事后补充约定则更不可行。对待消费者提前还贷的行为,作为银行可以收取适当的手续费,但是不能因消费者提前还贷而收取违约金。
【来源:新华网】 |